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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丽芳与杨国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芳,杨国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芳。被执行人杨国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国承的银行存款2070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