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丽芳与杨国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芳,杨国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芳。被执行人杨国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国承的银行存款2070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