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灞执字第005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子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旭,王康焕,吕艳艳,西安市来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519-3号申请执行人刘子旭,空军工程大学子弟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振三,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庄周路67号居民,系刘子旭之父。被执行人王康焕。被执行人吕艳艳。被执行人西安市来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华清路柳巷80号。法定代表人邸来生,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子旭与王康焕、西安来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王康焕应给付刘子旭案件款161687.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王康焕已履行40000元,因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致使申请执行人剩余案件款121687.38元未能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5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