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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尹素琼与周紫莹,曾宸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素琼,周紫莹,曾宸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11号原告尹素琼,户籍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周紫莹,户籍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曾宸栋,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马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素琼与被告周紫莹、曾宸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甘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