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横法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002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借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14日起算至2011年10月14日,月利率按17.7‰计算;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2年3月1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9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给予其15日拘留决定,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2012年4月11日本院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拘留。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