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迁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田福忠与田小勇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福忠,田小勇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949号原告田福忠,农民。被告田小勇,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荣满,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福忠与被告田小勇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福忠诉称,我与被告系邻居,我家居东,被告居西。2009年修建碾唐公路时,被告居住的房屋被征用拆毁,但地基未被完全占用。可是原本我家通行的道路被修路占用,由于被告一直霸占着已经被征用未完全占用的地基废墟,阻碍了我家通行,村里几次打算清除废墟,被告却强行阻止,并数次用石头在残留地基废墟上堵死道路。经镇政府和派出所责令被告清除路障后,2012年3月2日,被告又将我及家人出行的道路用石头堵死,致使我及家人日常出入受阻,车辆无法通行。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将修建碾唐公路时已经征用房屋的废墟清除,保证道路畅通。本院认为,原告田福忠家南门外即是金厂峪镇洪门店村大街,该大街可直达村外公路。车辆、人员均可通行无阻。并非无路通行。原告田福忠要求在被告田小勇被征迁宅基地废墟上开辟一条通往后院道路,因涉及到该处土地使用权归属及是否在该处规划道路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福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