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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赵德民诉田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民,田伟,郑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700-1号原告赵德民。委托代理人纪海燕。被告田伟。被告郑树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民与被告田伟、郑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民于201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德民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赵德民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