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赵德民诉田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民,田伟,郑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700-1号原告赵德民。委托代理人纪海燕。被告田伟。被告郑树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民与被告田伟、郑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民于201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德民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赵德民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