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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刘启林与湖北省十堰市天与地物流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河县雪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保险十堰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临夏支公司、中铁十七局三公司、李海军、常开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林,湖北省十堰市天与地物流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河县雪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支公司,中铁十七局三公司,李海军,常开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刘启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日,湖北省汉川市人,住址略,中铁十七局三公司职工。被告湖北省十堰市天与地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1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施子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军、隋成奇,王德军系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隋成奇系该公司副总。被告甘肃省广河县雪域物流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镇临园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77号。单位负责人:徐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皓,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支公司。地址:临夏市红园路55号民族报社办公楼七楼。被告中铁十七局三公司。被告李海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5日,住址略,司机。被告常开东,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7日,住址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启林诉湖北省十堰市天与地物流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河县雪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支公司、中铁十七局三公司、李海军、常开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启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刘启林承担。审判长  邹新林审判员  张 丽审判员  费朝启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