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5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金霖泽;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灞执字第00545-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阿房一路**。 法定代表人崔岩,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霖泽。 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席王村**。 负责人宋佳佳。 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3月19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金霖泽、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其案款5066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金霖泽名下的LG9562,机器编号B9006727、B9006888两台装载机扣押,现等待评估、拍卖,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5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