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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执字第55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文红与王冬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红,王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557-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红(曾用名李文峰)。被执行人王冬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中民一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冬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4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冬霞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冬霞的银行存款92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