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宏宇国际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龙钢高炉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宏宇国际建机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龙钢高炉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836号原告陕西宏宇国际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汇鑫某幢某单元某室。法定代表人傅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升阳,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住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路尚美逸居某某室。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二道某号。法定代表人张培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龙钢高炉项目部,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钢铁公司。负责人马良青。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陕西宏宇国际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龙钢高炉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宏宇国际建机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宏宇国际建机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宏宇国际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承担3322.5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