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昝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昝某,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抗定,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昝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咸渭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因工作不慎,判决书第一页到第二页中出现将昝某打印成“昝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咸渭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中出现的昝均现更正为昝某。审判员 吴晓某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