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侯兵岐与张珠明、宝鸡市惠丰泰森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陈乖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兵岐,张珠明,宝鸡市惠丰泰森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陈乖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95号原告侯兵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眉县常兴镇。被告张珠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告宝鸡市惠丰泰森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高家坪。法定代表人容会明,任公司经理。第三人陈乖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兵岐与被告张珠明、被告宝鸡市惠丰泰森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陈乖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兵岐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兵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兵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侯兵岐承担。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