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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陆忠宝与章开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忠宝,章开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陆忠宝(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1********),男,195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章开良(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7********),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忠宝与被告章开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忠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0元,由原告陆忠宝负担。审判长  严学军审判员  余绍平审判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利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