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龙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7-21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徐添福2012年7月19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7月16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79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792号原告龙某,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徐宝荣,系博罗县司法局退休干部。被告方某,女,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现住惠州市惠城区。原告龙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及其代理人徐宝荣,被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冬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并恋爱,××××年××月××日在惠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一一直一起在湖镇镇圩镇长旺路居住至今。婚后几年来夫妻感情尚好,但至今未生育小孩。自2011年以来,夫妻虽未出现大的争吵,但原告感觉被告对原告感情逐渐变化,出现异样和疏远。2011年10月30日,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轨行为,经原告询问,被告也承认该事实。自双方争吵之后,双方关系一直很僵并分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原告自愿承担。被告方某辩称,我与于2005年底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并恋爱,××××年××月××日在惠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几年来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常常为了原告赌博一事而吵闹。原、被告至今未生育小孩。原告陈述我有外遇不属实,到厂里打工的都是我的同事,是原告疑心太重产生怀疑。双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在博罗县湖镇镇年景好小区有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是由原告父亲付了首付,是供房。装修时我与原告支付了20000元。结婚后,原、被告无债权,但有债务36000元,都是向我娘家借的,其中20000元是借农村信用社后转帐,10000元是现金,另外向我姐借6000元现金。原告起诉请求离婚,我认为若离婚,财产可以放弃,但应由原告负责偿还我向娘家借的36000元,还有考虑到我们夫妻期间我多次流产,导致身体较差,目前又无工作收入,我要求原告适当给予经济帮助20000元,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底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并恋爱,××××年××月××日在惠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近年来,夫妻双方因家庭经济等问题发生了矛盾,双方由此引起纠纷。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遂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长宁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并自愿结婚,组成一个家庭共同生活了5年多,双方均应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虽然夫妻双方发生了矛盾,但是,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做到互相尊重、互让互谅,多交流、多沟通,夫妻双方是有可能和好的。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合法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龙某与被告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