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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廖燕媚与深圳市仁孚特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燕媚,深圳市仁孚特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05号原告廖燕媚。委托代理人薛国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慧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仁孚特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心东昌路42号新永通大厦。法定代表人谭燕玲。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廖燕媚诉被告深圳市仁孚特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廖燕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燕媚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5元,由原告廖燕媚负担。审判员  梁万邦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