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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商初字第10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青岛同和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平度北海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同和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市平度北海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商初字第1019-2号原告青岛同和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同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娟,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平度北海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同和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平度北海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同和顺电力设备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9元,撤诉减半收取3024.5元,保全费2103元,共计51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