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厚友与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厚友;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69号原告:王厚友被告: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厚友诉被告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厚友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厚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厚友负担。审判员 墨 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晨(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