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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厚友与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厚友;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69号原告:王厚友被告: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厚友诉被告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厚友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厚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厚友负担。审判员 墨   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晨(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