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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侠与被告李建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侠,李建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张春侠,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中屈庄代街174号。被告李建红,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侠与被告李建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侠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