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侠与被告李建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侠,李建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张春侠,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中屈庄代街174号。被告李建红,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侠与被告李建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侠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