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珠海市聚元吸塑制品厂与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聚元吸塑制品厂,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01号原告:珠海市聚元吸塑制品厂。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王景灏,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学彬,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赤羽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聚元吸塑制品厂诉被告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聚元吸塑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林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