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5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焕河与陈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561-1号申请执行人王焕河。被执行人陈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聊民一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强所有的房产一处(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其华执行员 许志豹执行员 关立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