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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琅执字第003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素云与祝莺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素云,祝莺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382-1号申请执行人:胡素云,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胡居宏,男,1947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祝莺燕,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胡素云与祝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祝莺燕下落不明且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1)琅民一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340000元、案件受理费6400元、执行费5000元,下余案款3464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王 苏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