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栖执字第4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衣旭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衣旭光,衣龙香,衣显民,衣龙彪,衣荣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栖执字第420-2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被执行人衣旭光,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杨础镇佛落顶村。被执行人衣龙香,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杨础镇佛落顶村。被执行人衣显民,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杨础镇佛落顶村。被执行人衣龙彪,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杨础镇佛落顶村。被执行人衣荣章,男,汉族,住栖霞市杨础镇佛落顶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4)栖民二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衣旭光、衣显民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衣龙香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础信用社账号906080710010100790304上的存款11132.00元,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础信用社账号906080710011105130569上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均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