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阮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阮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15号 原告阮某。 委托代理人张文阳,谷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甲。 委托代理人蔡虎,谷城县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阮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阳、被告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9月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罗某甲辩称: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我要求抚养小孩,原告承担抚养费,婚后12万元的共同财产我要求分6万元,否则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阮某与被告罗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9月登记结婚,2006年7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阮某某。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度较好,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生有一女。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但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阮某要求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4517010********。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黎 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祝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