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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升得与李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099号原告陈升得,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袁长熙,汉族公务员。被告李剑,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升得与被告李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升得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升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陈升得负担。审判长  蔡为国审判员  黄德华审判员  曹京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