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6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小强,薛国娟,陕西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603-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纺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田涛,理事长。被执行人胡小强。被执行人薛国娟。被执行人陕西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三兆村村北。负责人魏永康,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2002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小强、薛国娟、陕西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其借款53686.2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小强、陕西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53686.24元交付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莲证经字第200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