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邹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支行与肖某甲、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支行∷地∷邹∷城∷市∷岗∷山∷路∷9∷3∷号∷,肖某甲,徐某略,肖某乙,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商初字第165号原告: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支行∷地∷邹∷城∷市∷岗∷山∷路∷9∷3∷号∷。∷”)'>。法定代表人:范某甲。委托代理人:房某。委托代理人:李峰。被告:肖某甲,略。被告:徐某略。被告:肖某乙,略。被告:高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齐 勇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