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民初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殷聪枝为与被告张海军、贺晓红因健康权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聪枝,张海军,贺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民初字第00059-1号原告殷聪枝,女,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无业。住商南县城金苑小区4号楼七单元2楼东户。委托代理人魏超峰,男,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邱新茂,男,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军,男,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系金苑小区物业管理员。住商南县南街村中街组300号。委托代理人张木春,男,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晓红,女,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无业。住址同上。系张海军之妻。委托代理人张木春,男,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聪枝为与被告张海军、贺晓红因健康权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海军受伤更为严重,且张海军已在公安机关刑事控诉原告殷聪枝构成轻伤害,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第一百四十六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贾珍亚代理审判员 :李有根人民陪审员 :马湘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红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