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钟红霞诉卫素芹身体权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钟红霞;卫素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923号原告钟红霞。委托代理人刘昌海。被告卫素芹。委托代理人纪祥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红霞与被告卫素芹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青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俊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