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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与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广大巷2号楼-2-1号。法定代表人王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康洋,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院在执行陕西永兴物业有限公司与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碑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查永谦执行员  胡跃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