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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开民初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鲁艳与刘新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鲁艳,刘新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开民初字第486-1号原告张鲁艳。委托代理人翟效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鲁艳与被告刘新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鲁艳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新魁驾驶的鲁R×××××号捷达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鲁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新魁驾驶的鲁R×××××号捷达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移、毁损、抵押等权利转移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