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范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范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朱书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因证据不足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继权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刁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