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青岛生之源肥业有限公司与孙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生之源肥业有限公司,孙建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457号原告青岛生之源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曲坊村北。法定代表人张晓良,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顺敬,平度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兵,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生之源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生之源肥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生之源肥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生之源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生之源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