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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林妍与金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妍,金成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62号原告林妍,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金成浩,男,汉族,住址吉林省龙井市,上列原告诉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