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闫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闫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870号原告闫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公民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闫某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和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