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台温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谢建波、朱再兴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波,朱再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温刑初字第86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建波,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湘市。因本案于2011年9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朱再兴,男,1984年8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湘市。因本案于2011年8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2)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建波、朱再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谢建波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致使无法对其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谢建波中止审理。审 判 员 陈志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佳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