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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折某某、马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与被执行人折某某、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路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折某某、马某某给付赔偿款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折某某、马某某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