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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新宝与王鑫(王拴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宝,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宝,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7日,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硖石乡七家沟村。被执行人王鑫(王拴宝),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4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金源村。本院在执行张新宝与王鑫(王拴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新宝于2012年2月8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王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在外不常在金源村三组139号居住,申请执行人张新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国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