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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法执字第0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魏宏让与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宏让,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00245-1号申请执行人魏宏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竹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魏宏让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遂依法强制执行,使本案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