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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左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3)左商初字第20号原告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左商初字第20号原告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左权县城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乔志军,职务:理事长。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原名称:山西左权天一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左权县龙泉乡高庄村(原住所地:左权县龙泉乡梁峪村)。法定代表人宋银珠,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2008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山西省除太原市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580万元及利息,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最低标准,该案应由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献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