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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俞华军与孙开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华军,孙开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56-1号原告:俞华军,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房益女,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开良,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华军诉被告孙开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华军于2012年7月16日以与被告孙开良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开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7.5元,由原告俞华军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