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李石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杨宁,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临名关镇西召庄村。被告李石磊,男,1984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临名关镇东召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宁与被告李石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宁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