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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李石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杨宁,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临名关镇西召庄村。被告李石磊,男,1984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临名关镇东召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宁与被告李石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宁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