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故民一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756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某,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