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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故民一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756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某,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