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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毅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姬彦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