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毅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姬彦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