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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梁某、张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梁某耀;苏某铅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杂工,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2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2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梁某耀,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2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苏某铅,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汉族,初中文化,鱼贩,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2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张某、梁某耀、苏某铅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张某、梁某耀、苏某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4日晚,公安机关在汕尾市区大马路东方小区隔壁工地查获一赌“三公”的赌档,当场抓获被告人梁某、张某、梁某耀、苏某铅等人,被告人梁某做“庄家”,被告人张某、苏某铅负责派“三公”牌以及抽取“水钱”,被告人梁某耀负责为该赌档看管车辆及为赌客开门出入,在该小区聚众赌博,当晚参赌人员达20多人,同时,公安机关当场缴获赌资共人民币171300元。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4日23时左右,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港派出所在汕尾市区大马路“东方小区”隔壁工地查获一赌“三公”的赌档,现场抓获被告人梁某、张某、梁某耀、苏某铅等人,被告人梁某在该赌档做“庄家”,被告人张某、苏某铅负责派“三公”牌以及抽取“水钱”,被告人梁某耀负责为该赌档看管车辆及为赌客出入开门,在该小区聚众赌博,当晚参赌人员达20多人,公安机关现场缴获四被告人及参赌人员赌资共人民币17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张某、梁某耀、苏某铅在开庭时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张某、寻存才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刘某、叶某、唐某、陈某2等人证言相互印证,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港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及扣押物品照片》,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张某、梁某耀、苏某铅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分别依法惩处。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2年9月24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梁某耀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苏某铅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赌博现场扣押赃款人民币30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款存放于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