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执委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小平与练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平,练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委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平。被执行人:练标。杨小平与练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相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练标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于杨小平于2012年2月2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4月9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练标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平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委字第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