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景某,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宝塔区。被告马某某,女,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黄延梅代理审判员 : 贺 瑞代理审判员 :马志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子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