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中浩物业开发总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步支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XX。法定代表人郭XX。被执行人深圳中浩物业开发总公司(经营期限至1999年12月31日届满,后因未年检,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2月1日依法公告吊销营业执照),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法定代表人俞XX。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步支行与深圳中浩物业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四案,本院(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中,由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08)深中法恢执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四案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XX号宗地,并于2008年8月11日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材料转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之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深圳中浩物业开发总公司、深圳市黑马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3月14日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拍卖了上述宗地,所得价款共计人民币XX元。该款除支付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人民币XX元及执行费用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转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将分得的执行款项人民币XX元支付至本院;其余款项人民币XX元则支付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另查明:本院同时受理了深圳中浩物业开发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有四宗,案号分别为(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XX号,申请执行人分别为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和广东XX律师事务所。现相关债权人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广东XX律师事务所就上述八宗案件的执行事宜于2012年3月15日自愿达成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分得上述执行款项中的人民币XX元、广东XX律师事务所分得人民币XX元。据此,本院扣减本次申请执行费人民币XX后,将剩余执行款项人民币XX元汇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四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代理审判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