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复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艳茹共有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茹,王利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复字第00077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刘艳茹。被申请人王利鹏,西安红旗乳品厂职工。申请复议人刘艳茹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执字第0050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原执行法院认定,刘艳茹与王利鹏等共同共有纠纷一案,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刘艳茹提起上诉。2011年12月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82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之一为:由王利鹏给付刘艳茹20000元人民币(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即给付刘艳茹10000元,剩余款项10000元应在2012年3月5日之前付清),如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王利鹏则应给付刘艳茹30000元人民币。双方协议达成后,王利鹏当庭给付刘艳茹人民币10000元。2012年2月29日王利鹏按协议将剩余10000元交给一审法院法官,一审法院法官收款后给王利鹏打收条一张。2012年3月9日日刘艳茹申请执行,要求王利鹏再给其支付20000元。灞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灞执字第00504号执行裁定:对刘艳茹的申请不予执行。刘艳茹遂提出执行异议。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灞执字第00504-1号执行裁定,驳回刘艳茹的异议。’刘艳茹申请复议称,本案法院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一审法院办案法官再无权接收王利鹏付款,所以不能认为王利鹏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其要求王利鹏支付20000元应得到支持。故申请撤销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执字第00504-1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申请复议人刘艳茹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利鹏因共有纠纷,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8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时,王利鹏即给付刘艳茹人民币10000元。后王利鹏称其无法联系到刘艳茹,即于2012年2月29日将剩余10000元交给一审法院审判法官,一审法院法官收款后给王利鹏打收条一张。一审法官因无刘艳茹联系电话,在收到款项数日后告知划艳茹的诉讼代理人,让刘艳茹前来领款。刘艳茹之母来法院后拒绝领款。其余事实原执行法院执行裁定认定属实。本院认为,王利鹏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刘艳茹剩余10000元款项期限之前,将该款交付一审法院审判法官处,应当认为已经按期履行了法律义务,不存在迟延给付的行为。原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刘艳茹执行申请的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艳如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骆建平审判员 张贵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