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云城法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9-07-29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岔路村委岭北脚村与童辉浩、童天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岔路村委岭北脚村;童辉浩;童天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云城法民初字第180号原告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岔路村委岭北脚村。负责人冯树清,该村组长。委托代理人冯灿文,广东赋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区华辉,广东赋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童辉浩,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童天德,男,成年,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岔路村委岭北脚村诉被告童辉浩、童天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岔路村委岭北脚村的委托代理人区华辉、被告童辉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童天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岔路村委岭北脚村诉称:2011年4月27日,两被告因葬母而烧香烛、炮竹等引发山火,事发后,我村已报110,并由云城街道办及岭北脚村50名村民组成的救火队积极扑灭山火。经云城区林业分局计算,此次山火共烧毁原告生态林48.14亩,扣除林空后实烧毁林木面积43.14亩,烧毁树种(含未烧死林木)为马尾松和杂木,林龄为异龄林,林龄在10-30年之间,过火面积林地内林木蓄积共82.557立方米,其中:马尾松58.328立方米,杂木24.229立方米,按0.63综合出材率计算,折算木材52.011立方米,其中松36.747立方米,杂15.264立方米。该损失经广东省云浮市置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损失为44230元。上述损失经多次调解,但被告却拒绝赔偿。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4230元;评估费3000元;火烧地调查报告费3000元,50名村民救火误工费2500元,合共52730元,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童辉浩辩称:1、对原告陈述火烧山的事实无异议,以当时刑事判决书为准;2、涉案山头不是全部是原告的,有富丰村委,岔路村及黄某龙都有一小部分;3、当时烧死的都是相对小的树木;4、当时原告去评估时,我又不清楚,司法所来过调解,我最多同意给付10000元。被告童天德没有提出答辩,在诉讼中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童辉浩因犯失火罪,本院依法作出(2011)云城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童辉浩及其亲人将其母亲的骨灰安葬于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岔路村委岭南村背后的象山半山腰处,安葬后先由被告人童辉浩用带备的打火机点燃蜡烛、纸钱等,后被告人童辉浩又亲自燃放鞭炮。被告人童辉浩等人拜祭完毕后,未待蜡烛等祭品燃烧熄灭及清理好用火现场,即于11时许匆忙离开。当日14时许,山坟燃烧的祭品引燃鞭炮纸从而引发山火。被告人童辉浩知道后,即组织亲人及群众立即赶去扑火,虽经全力扑救仍无法扑灭,最终引发山林火灾。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山林火灾的过火林地面积为3.2公顷,烧毁有林地面积3.0公顷,林木蓄积量为38.558立方米,出材量为24.2916立方米,所烧毁的木材直接经济损失17004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童辉浩失火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童辉浩的亲属向黄某龙赔偿了烧伤的树苗款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童辉浩未做足安全防范措施,擅自在野外用火从而引发山林火灾,烧毁林木蓄积38.558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004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决如下:被告人童辉浩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涉及的山火案,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进行了刑事侦查,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鉴定聘请书,聘请相关鉴定人员对涉案山火的过火林地面积、烧毁林地面积进行鉴定。据此,云浮市云城区林业局于2011年4月27日出具了《云城街岔路村委岭南村象山火案鉴定报告书》[云区林枝鉴定(2011)05号],对云城街岔路村委岭南村象山火案现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山火过火林地面积为3.2公顷,烧毁有林地面积3.0公顷,林木蓄积量为38.558立方米,出材量为24.2916立方米,所烧毁的木材按市场均价每立方米700元计算,直接经济损失17004元。鉴定报告并附标准地调查表二份,山火现场地形图一份。为此,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发出《鉴定结论通知书》[云森公刑鉴通字(2011)05号],通知对象为童辉浩、岔路村委会岭北脚村,鉴定结论为山火过火林地面积为3.2公顷,烧毁林地面积3.0公顷。该通知书已送达给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岔路村委会、冯树清(岭北脚村村民)、童辉浩。原告对鉴定报告书不予认可,认为多次到林业局要求出具损失鉴定报告,但林业局并没有出具给原告,为此,原告自行委托云浮市信富林业服务中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云城街岔路村委象山2011年4月27日发生的山火烧毁该村的山林面积、树种、蓄积、林龄等进行调查,该设计队于2011年9月21日出具了《云城街岔路村委象山4.27山火火烧迹地调查报告书》,调查结论为:过火面积48.14亩,扣除林空后实烧毁林木面积43.14亩,烧毁树种(含未烧死林木)为马尾松和杂木要,林龄为异龄林,林龄在10至30年之间,过火面积林地内林木蓄积共82.557立方米。为此,原告提供上述调查报告书等为依据,又委托云浮市智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出具了《林地资产价值咨询报告书》[云资咨询字(2011)第204号],评估范围和对象为:云城区××岔路××岭北脚村拥有位于云城区××岔路××岭北脚村象山因山火烧毁的林地资产。评估结论为因山火烧毁的林地资产价值为人民币44230元。被告童浩辉对原告单方委托调查、评估的不予认可,认为应当以刑事卷宗中确认的损失为准。原告委托调查、评估,交纳了评估费3000元;火烧地调查报告费3000元。另外,原告提出发生山火时有50名村民救火,按50元一天计算,产生误工费2500元。原告主张被烧毁的林地均属原告所有,提供了原告持有的云城区林证字(2004)第440028xxxx号《林权证》,载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均是云城街岔路村岭北脚村,座落地为云城街富丰村,四至为东:象山营咀为界,南:象山咀直上山顶与石板围分水为界,西:山顶直落石山头与乌营迳分水为界,北:岭北脚村屋入岭南小路原旧路面与村委山场为界。云浮市云城区云城区岔路村委于2011年7月25日出具了一份《请求》,载明因童辉浩造成的失火,烧毁了黄凹山头属村委的部分山林,且主动在过火后种上林苗,村委损失不大,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理。云城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就原、被告之间的赔偿纠纷进行了多次调解,但调解不成。以上事实,在原告提供的《云城街岔路村委象山4.27山火火烧迹地调查报告书》、《林地资产价值咨询报告书》、云城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出具的《调处意见》、调查、评估费发票、林权证,被告提供的《刑事判决书》、云城街岔路村会出具的《请求》、黄某龙出具的收据、刑事侦查卷宗以及开庭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童辉浩未做足安全防范措施,擅自在野外用火从而引发山林火灾等事实,原告、被告童辉浩均无异,且本院生效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依法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由于根据本案证据,是童辉浩的行为导致失火的,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童辉浩承担;因没有证据证实是童天德的行为导致失火,为此,原告主张童天德承担赔偿责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被告争议的烧毁林地、林木的权属问题。失火现场为云城街岔路村委岭南村象山,原告持有云城区林证字(2004)第440028xxxx号《林权证》,四至记载为“象山咀”,“象山营咀”等,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发出的《鉴定结论通知书》通知对象为童辉浩、岔路村委会岭北脚村,况且,云浮市云城区云城区岔路村委出具书面意见,证实童辉浩造成的失火,烧毁村委的部分山林,村委损失不大。综合本案证据,可认定童辉浩烧毁林地、林木的属原告所有。对于原、被告争议的烧毁林地、林木的价值问题。原告委托云浮市信富林业服务中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山火烧毁该村的山林面积、树种、蓄积、林龄等进行调查,又委托云浮市智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因山火烧毁的林地资产进行评估,因是发生山火后几个月调查、评估的,且是单方委托,而失火发生在2011年4月27日,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当天就委托相关人员对涉案山火的过火林地面积、烧毁林地面积进行鉴定,云浮市云城区林业局于2011年4月27日出具了《云城街岔路村委岭南村象山火案鉴定报告书》,鉴定直接经济损失17004元,是公安部门在处理童辉浩失火案的刑事案件时依法委托作出的,其证明力大于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故本院确认烧毁林地、林木的价值为17004元。为此,对原告主张火烧毁的林地资产价值为人民币44230元,评估费3000元,火烧地调查报告费3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因发生山火后,组织群众救火,故原告主张50名村民参与救火,要求计算每人每天误工费50元,计得误工费25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童天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童辉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烧毁原告的林地、林木的经济损失17004元,误工费2500元给原告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岔路村委岭北脚村。二、驳回原告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岔路村委岭北脚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8元,由原告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岔路村委岭北脚村负担718元,被告童辉浩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少斌代理审判员 陆桂秀人民陪审员 杜亚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娟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