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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文达与胡崇桥、孙岳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达,胡崇桥,孙岳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403号申请执行人:胡文达,系慈溪市逍林胜数鞋厂业主。被执行人:胡崇桥,系宁波××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岳洲,系慈溪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胡文达诉胡崇桥、孙岳洲民间借贷(2012)甬慈商初字第46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崇桥、孙岳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胡崇桥、孙岳洲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文达20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需交纳诉讼费23280元、执行费22400元。申请执行人胡文达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4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文达发现被执行人胡崇桥、孙岳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